包工头因工死亡,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裁判要旨】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
金科玉律 言之凿凿 谦谦君子 卑以自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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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规定》及重庆市各区县不同判例,对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的问题予以梳理。
基本案情:2010年1月,郑某、周某彪及周某朋口头约定以临川某建筑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大西北(土名)地段项目,并对外施工。涉案工程盈余分配由郑某、周某彪及周某朋共同承担,无论盈亏皆是平均摊分。郑某、周某朋确认,郑某、周某彪及周某朋口头约定赚钱了先与施工员黎某结算,利润的2%给施工员黎某,剩下三方平均分配与承担。郑某则认为黎某的款项已经结算完毕。原告郑某认为被告周某拒绝分配收取的60万元工程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工程款等。
典型意义 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和重点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
一、骗取贷款罪的相关规定 (一)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