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学校安排到企业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10-16
龙某某与某热水器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关键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工伤 确认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和重点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
“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性,具体包括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人身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经济隶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组织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
因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则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三种隶属性,则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将其在校学生安排至企业实习的情形,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亦应坚持上述确认原则加以正确认定。
· 2023年6月29日,据《山东高法》报道,王某乙系王某甲、郑某之子,系某职业学校学生,某公司与某职业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实习协议,安排包括王某乙在内的多名学生于2021年2月到某公司实习,王某乙于2021年7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甲于2022年7月5日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王某乙为工伤,人社部门于2022年8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王某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甲、郑某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乙在2021年7月10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乙系某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基于与某公司达成的联合办学实习协议,由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其及其他学生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并未经过正常的招工、招聘程序,未办理正常入职手续,某公司也未与王某乙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实习活动实际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王某乙在实习时尚未毕业,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实习目的并非与普通劳动者一样,是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而很大程度上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完成学业,且实习结束后,王某乙有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某公司亦享有是否录用王某乙的权利。
· 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王某乙尚未毕业,仍受学校教育管理的前提下,王某乙与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新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甲、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
无独有偶,在重庆市秀山县的龙某某系重庆市某农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020年6月29日,某热水器公司与重庆市某农业学校签订《工学结合协议书》后,龙某某由重庆市某农业学校推荐到某热水器公司实习。2020年9月28日,龙某某在实习过程中操作机器不慎被压伤右手腕,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9天,某热水器公司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021年1月28日,龙某某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该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某热水器公司不服江北仲裁委裁定,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实习生显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实习生尚未从学校毕业,实习是学生从校门踏入企业前获取实践经验的必要途径,是教育为生产服务的必要环节。龙某某在诉争期间系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某热水器公司实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热水器公司与龙某某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应当认定龙吉运与海尔热水器公司在诉称的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双方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亦即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劳动者组成了用人单位,另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平等,体现出用人单位系强者而劳动者为弱者。
法律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执业领域:著作权、公司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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